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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供应商2010-10-13订一批家具,当时付定金30%,余款验收合格付清尾款,当时合同上面注明要求产品要求合格,工艺到位,还有就是包装不要有厂商名字,但厂方这二点选没按合同办事,所以产品没收,把产品退还给他厂里。但是厂里不退定金 。后来沟通让这个款抵产品,因我们这段时间没有需要用这些,所以没与厂里要货,后面需要了。同厂里要货,厂里以说时间太长为由,所以现在拒给产品也拒退还定金。。(因当时合同上面有一条,没付清货款前,产品归供方,推迟付款,每日按未支付货款式。1%滞纳金),但是他们厂方首先违约再先,才出现没付清余款的情况)。请问我应该如何办,请各位指点(因我们订的是A级的货0。6厚钢柜,但供应商做出来B级的货是0。4厚钢柜,手工不好,还有我们要求是空白纸箱包装,但是他们是用他们的厂名包装)

房产纠纷 2018-09-08 0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实际情况,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1、订金是可以退还的,定金不可以退。
    2、订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3、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不可以退还的。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是指付款的担保,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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