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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支行办理个人商业房贷提前还贷(一次性结清),被告知要收取手续费200元,对方称是今年六月一日有新通知要收取。为了办理提前还贷,本人只好先交纳了该笔费用。但收费凭证标注“合同变更手续费”,而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提前贷不收取违约金!就此,我要求该行退回被收走的原我方持有的贷款合同,并开具正式收款发票,想起诉福建省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要求退回款项,并赔偿误工、交通费用等经济损失,请问有否胜诉的把握?附之前该行的辩解:一、我行同意客户提前履行债务,但是合同期限变更会影响我行的信贷资金安排,给我行造成损失,包括提前还贷减少的利息收入,及重新进行信贷资金安排的成本,这个过程需耗费一定的人工成本和系统成本,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我行有权收取200元的合同变更手续费用于补偿。    二、我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服务价格表(2010年版)》,并已于5月份报备省、市物价局,同时在我行营业网点公示以保障客户知情权.另咨询: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对方是以建行福建省分行及其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房产纠纷 2018-09-09 0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主合同无效的,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同样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需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您在网上咨询,律师是无法给您出具精确的法律意见,因为一审中原告出具了什么证据、您又出具了什么证据,这些影响官司成败的关键材料律师需要当面审查。
    建议您持案件材料向律师面询。 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原审法院向中院提交上诉状,要求二审。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银行起诉后拒不还款的,法院强制执行,冻结你名下其他银行资金,或查封你名下资产如房产、汽车等,最后拍卖后来偿还银行贷款,如果没有可以执行的资产,那你就会被拘留,严重的会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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