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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在某私企已经工作近20年,有办理职工医保,后来因病丧失劳力办理病退,企业拒付病退后至应退休年龄这段时间的职工医保费。后起诉企业,但法院不予受理并称应交由政府部门,市劳动局受理后要求企业支付保金,企业以“法律和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缴病退人员保金”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劳动局,至现在还没有判决结果。那么,病退人员的职工医保,原就职的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缴纳责任?办理病退人员是否应与正常退休人员按统一规定同等对待?

诉讼 2018-07-08 0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 病退包括因病提前退休和退职两种情况。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对不满50周岁的男职工和不满45周岁的女职工,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我国已有很多大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鼓励有充足能力的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额外福利,跟基本医疗保险组成完整的个人医疗保障体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要形式有:  
    1、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  
    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因此,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规定是: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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