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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家公司至今不安排我工作,也不支付我工资。我现在想要申请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需要到公司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现在遇到的问题是:这家公司目前的办公地点在江苏昆山;合同上又说若有纠纷,需到北京(因为这家公司总部在北京)或上海劳动仲裁委员会。我在上海的工商局查这家公司的注册地所在区县,发现没有这家公司。我该去哪里进行申诉呢?

仲裁 2018-09-13 0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条件为: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无关。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注册劳务派遣公司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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