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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该公司国际部的外贸员,08年3月4日接到经理的电话说让我到公司有事情,该经理告知公司不想和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正式劳动合同是08年2月6日签订的),想解除该合同。我迫于无奈和经过考虑同意了他的提议,他提出是公司下发一个和我解除合同的通知还是我自己主动辞职,我想他是想给我一个台阶下,因为发出通知可能会让很多同事知道,我选择了自己写辞职申请书。我于08年3月12日读新劳动合同法得知,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是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虽然我按照经理的提议写了辞职报告,但这并不是我主动提出来的,不是我的本意。所以我于08年3月13日向经理提出让公司给我一份劳动合同(当时签的一式三份的合同被人事部收回去了),以及公司和我解除合同的证明,还有我已经提交的辞职报告。 但我得到的答复是,他们认为我已经提交辞职报告(虽然他们知道不是我主动提出来的),不会返给我辞职报告,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拿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吗? 补充一点,我的工作表现我自认为不错,只是上级领导认为我和他们沟通的较少,不知道我在干什么。所以提出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07年11月9进该公司的,离开公司的时间是08年4月5日。服务时间是6个月以下,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2018-09-13 1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想辞职的话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员工试用期离职只要提前三天,转正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
  • 不少劳动者在工伤后打算提出辞职,但又担心是否还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
    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
    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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