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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二审判决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用大量在一,二审法院拒绝调取的证据提起再审,二审法院在受理后,已经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终止原判决执行,所以当事人也就未向法院交款,同时法院也没有通知当事人应当交款,如果再审中不能停止执行,法院应该按规定通知当事人,但是北京东城法院在执行庭为什么违背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在执行前故意不通知被执行人而到银行划款,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法院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诉讼 2018-09-14 1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未没有结果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或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6种情形,具体如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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