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寻求法律援助:    我是房地产公司的一名销售员,由于公司面临经营期结束,员工面临分流,而我本人因买受人违约的原因导致公司扣发我销售佣金共计:79950.38元,我本人觉得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事件详情如下:客户王艳玲于2011年11月16日购买石家庄万达B2区3商业101-107号商铺,总金额41026691元,于2012年8月23日购买石家庄万达F区南2号写字楼12层一整层,总金额21967245元,于2011年4月28日和2011年5月10日购买两套E2区5号楼2单元2801、2802室,两套豪宅共计7272611元。现由于客户本人违约而导致公司扣发我销售佣金,现我本人通过详细了解集团(2012版)制度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第5.4.2.2项销售提成原则e条款中了解到:凡因各种原因未成交,已发放的提成需要扣回。该条款与【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第十五项第2条的相关规定: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1) 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赔偿金。出卖人因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承担的全部税、(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以及交易手续费等)、销售佣金、签约律师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购房款(无息)前将违约赔偿金和上述税、费先行予以扣除。买受人购房款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和前述税费的,出卖人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偿。如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除承担前述责任外,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撤销按揭贷款的所有手续,如确需出卖人协助的,出卖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支付。如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应予以补偿。    两条条款之间存在扣除双份佣金的实际情况,按照集团制定的制度原则,任何销售产品只对应壹份销售佣金,可如今除扣除我本人未发放的销售佣金以外,现又产生因买受人违约造成的违约赔偿金里含代的销售佣金    现在由于扣除我佣金数额较大,我打算走法律程序,在此想咨询劳动纠纷案中经验丰富的律师。

合同纠纷 2018-09-14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购房协议书违约金规定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此特别提醒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购房者,为了弥补损失,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发现利息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应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两个问题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商品房买卖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两卖、无证售房、出售已抵押商品房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欺诈一方作出严厉处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购房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法律法规没有对购房合同的内容、条款、格式做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所以,购房合同的条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实践中,合同条款一般是先由房产中介或购房合同的一方当事预先指定合同条款,然后双方协商。
    建议: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如果是中介或对方提供合同文本,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和内容,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部分,如果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要和对方协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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