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 关于房产问题,需要咨询您,具体情况如下: 1.1997年我家(辽宁某弄农村)把房子卖给同村张姓人家,但当时未办理产权过户; 2.近些年由于涉及到动迁,此时张姓人家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房照之类的),以便可以多得点拆迁费; 3.张姓人家未正面进行协商,多次找旁人要求我家给办理,甚至有威胁性语言,导致至今未办理; 4.现张姓人家起诉我家; 请问张博士,我家主要因为张姓人家态度差,且具有半威胁性质,是否有什么不良后果?我父母主要是考虑张姓人家态度不好,没有有好协商的意思,通过找社会关系进行骚扰!

房产纠纷 2018-09-15 18: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拆迁安置房,能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就可以买卖。如果还没有办理出产权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说风险比有产权证的大一些。
    2、 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论名字是叫买卖合同,还是买卖协议,诚信协议,本质都是房屋买卖合同,和名字没有关系。既然是合同,就要符合法律一般规定的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不能使无权处分等等。

  •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 只要买卖协议,没有过户,属于小产权。
    小产权房买卖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仍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流转改革正在探讨之中。
    对于已经买了小产权房如果碰到拆迁,因集体土地不作价补偿给个人,房屋的主人只得到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重置价格的补偿,还要减去折旧。
    即重建相同的新房子的造价再打个成新的折扣。
    具体房屋的价值补偿额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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