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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先是做汽车销售的,在一次送商品车的时候发生追尾事故,因为没有汽车保险,当时领导出了张临时保险掩盖,但保险没生效,当时交警同志看到临时保险又看是新车,好心说汽车保险没生效算了,(因为保险单子是有的),所以汽车无保险罚款就没有罚。事后都处理完毕,我驾驶证扣2分罚款200。   事发当时是公司领导在工作时间安排我调车,后发生事故,因为没有汽车保险,维修费用有些高,陪给对方*****千,我因为心里愧疚又给了公司维修费用1000元,我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但后来查实因为当时现场交警已开了汽车没保险的单子,但汽车无保险的罚款未交,所以驾驶证没法注销记录,我与原汽车销售公司联系,他们说不管这事,因为现在没有在那家公司上班,所以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8-09-16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 申请法院执行公司财产,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
    1.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2.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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