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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广西南宁市,55年9月生,主管护师,干部,2002年5月和企业签订《内退协议》规定“保留在册职工身份至法定退休年龄”,2007年5月单位通知工资由养老机构发,当事人52岁,没到女干部55岁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违反《内退协议》,企业没有当事人申请没有当事人身份证没有当事人相片,通过社会保险机构,非法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医疗保险编号对不上姓名等一系列错误,养老金、计生补贴等都对不上本人姓名。 企业违反了协议规定,可是2007年5月至今已过2年多,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 想通过有关部门解决,如果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再提行政诉讼,行吗? 注:可能是企业为了将负担转嫁给养老机构,通过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诉讼 2018-09-17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退休金(也即退休工资)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 【干部 退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干部、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男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者基本养老金连涨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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