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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兄弟三人,大哥,二哥和我。大哥有一子,二哥未婚无子无女。二哥名下有一套房产。如二哥无遗嘱,二哥过世时如大哥已不在,该房产是否仅由我继承;还是大哥的儿子有代位继承权,应由我和大哥的儿子平分? 如二哥过世时,我和大哥都不在了,我们的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还是只能交给国家了?

继承 2018-09-19 0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若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就是她抚养你长大),就和生母亲具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
  • 代位继承人的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限定的必须是原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其余人一律不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④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继承权必需具备:
    (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
    (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继承权的主体包括: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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