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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我母亲0051日晚50左右骑自行车回家。在回家路上途经一弯道口,迎面驶来一辆带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此三轮车为农民自己改装,且无任何牌照和驾驶证,当天运输蔬菜去市区卖),速度较快,路经一天然气管道施工段(他们即将交汇的地方就是该施工处,该施工处于当天刚好横跨马路开挖埋设天然气管道,且没有正确设置安全警示或减速行驶标志和夜间红灯,更没有按要求放置施工铭牌,事后也无法提供道路开挖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由于当时天色已灰暗,驾车人并没有注意前面己方车道已经被占用,不能通过,等他发现已经为时已晚,只能猛打方向变到左侧车道。但由于左侧车道也已被开挖过,施工单位零时用细石子填埋,路面高低不平,且比较滑,导致三轮车在离心惯性作用下向其行驶方向左侧侧翻,此时我母亲刚好经过,被压在三轮车下,自行车严重变形,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最近我们将天然气施工单位及三轮车驾驶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我现在比较担心的是他们能否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该如何起诉?有些律师说他们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原因是我们与三轮车驾驶员是交通事故,应按一般侵权行为起诉,而与施工单位是特殊侵权关系,应按特殊侵权行为起诉;也有律师说即使按共同侵权起诉,他们也不能构成连带赔偿责任,应该采取分别责任模式,由三轮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负次要责任;还有的律师提出应该按照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起诉,应该先起诉三轮车驾驶员,然后由三轮车驾驶员向施工单位追偿;所以现在我很困惑,不知如何起诉比较有利?现在法院内部传出消息:全部责任先由三轮车驾驶人承担,需要由三轮车驾驶人再起诉施工单位。我想我们能否在本案中行使象合同纠纷一样的“代位权”>

交通事故 2018-09-19 14: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要求如下范围的赔偿: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要做伤残鉴定)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抚慰金。
  • 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同一个概念,而且有可能也会涉及到不同的主体。事故责任的主体一般是直接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而言的,而赔偿主体往往包括事故责任人在内的其他人员。
    所以在实践中赔偿主体往往要多于责任主体。另外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而雇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一般是判断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综上,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您仍有不明之处,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我也好了解更多的信息以便给您进一步详细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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