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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3月与房主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准备经营咖啡馆。合同上房屋用途为商业。该楼上基本为小型公司,楼下底商为商铺经营,这是我看到的情况。与物业沟通,也没问题。合同签订时,没看房主的产权证。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3个月房租及押金,就开始设计装修。同时开始给公司起名,后找代理办证的公司进行名称审核及办理各种注册的手续。并要求房主提供办证 用的产权证。4月7日,拿到大小证后,代理公司称此处不能进行公司注册,更无法进行餐饮业的经营,而此时,装修已基本完工。不能办证的原因在于:房主提供的个人产权证上,房屋的设计用途为:配套公建。整幢楼的证上是:地下车库,配套公建,住宅。后来和房主沟通此事多次,他说找关系,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各方努力,均无结果。此时,除了前期给房主的租金和押金(5.5万),装修及购买设备,我投入了近15万元,合计已经投入20.5万元。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力?

房产纠纷 2018-09-20 09: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主要标的物)是房子,而不是房子的装修情况。 精装修房屋买卖只是双赢的营销手段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标明精装修各种材料的来源、价格、环保程度等详细约定内容。
    合同约定越详细,以后无论发生何种质量或其他问题,有合同为依据,索赔相对容易。另外,购买精装房,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房开企业也很关键,因为开发商的实力决定了它的履约能力。
    否则,合同签得再仔细,开发商无力履约,购房者的权益仍然很难保障。
  • 商铺可以任意买卖,没有时间限制。商铺是享有最高40年产权的商品房,产权人可以自由买卖,在房管局办手续,缴纳税费即可。但请注意,若“商铺”只是目前的实际使用现状,房产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不是商服,使用权类型也不是出让,那么,这个当做商铺使用的房子,是否能够交易,交易的前提是什么,请具体咨询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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