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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状况:2008年8月26日申诉人到拓北公司面试。当时公司张经理说:进公司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作1200元。试用期满经考试合格者留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承诺工资1700元每月。 发工资状况:2008年10月11日收到2331元现金工资。(根据公司说明,本次工资为自8月27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2008年11月13日工资卡中收到1056元工资。2008年12月15日工资卡中收到776元工资。2009年1月15日工资卡中收到858.11元工资。(从进公司到公司通知我离职,并说明我的工资已结清再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为止。共收到工资5021.11元。)3。 交社保状况:公司给我叫了11月、12月、1月三个月的社会保险。4。 签合同状况:到从公司离职时,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保险纠纷 2018-09-20 1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后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离职后就代表劳动者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签订合同的对方并不知悉劳动者已经离开公司的事实,则劳动者和签订合同的对方构成了表见代理,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者离职,公司需要及时将相关人员离职信息知会相关人员。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抢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可以提前三天向单位进行通知,然后劳动者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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