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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榆林人,我为了给我女儿找工作被**的刘**骗了8万元,结果刘**因为癌症晚期于今年7月份去世了。我们在6月15号给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的人问他妻子她妻子骗公安局的人说她们去西京医院和银川正在抢救,公安局的去这两个地方都去调查过,他们根本就没去这两个地方看过病,等公安局的人回来,刘**的妻子却说她丈夫已经埋了,我们现在有的证据是:和刘**在住院期间的谈话录音,刘**承认说他拿了我们8万元给我们的孩子安排工作,等他病好些了就给我们往回来周留钱。还有我们给刘**银行打了8万元的打款凭证,还有我们从刘**亲戚那得知他得了癌症的消息后,我们去过刘**他妻子的单位领导那把这事给他领导说了,他领导说给我门调解,但是我们几次去找过他领导,他领导都不在。请问我们现在告刘**的继承人,可以把钱要回来吗?

继承 2018-09-21 0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财产是要进行分割的,只要你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隐匿财产的情况,就可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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