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从事金融工作,在今年6月20日上午7:45时左右,骑摩托车载本单位同事上班途经中山路88号的摩托车道上,因避开一辆摩托车急速横进车道急刹车即刻侧翻跌倒致左手指指甲脱落且骨头压断,手术2小时多,住院12天,于7月2日出院,医师证明:术后6周拔除2公分长克氏钢针,拆线后休息10天。因拆线要视伤口分次进行,无法确定日期。7月12日上班。被单位领导认为拆线日期不明,拆线几天前作为旷工处理,定为非工伤,以连续10天(含双休日)病假处理。报人力部门以2天病假和5天休假抵消10天病假,才免于扣工资。否则,做好事出钱买痛苦还得扣工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月1日起施行:调整和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由原先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扩大到“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悲!可恼!可叹!可恨!我用生命赌注参加自卫还击作战却被单位领导一口否定不说;而做好事受伤骨折血淋淋也同样被单位领导否认工伤。如此无法可依。请问合理吗?给公道说法。真是无法法也,不了了之?是特区的特色?

保险纠纷 2018-09-21 0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工伤休假时间应该根据医院的遗嘱进行执行,而工伤停工留薪期是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判定时间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满足下列具体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为以下条款: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4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您的情况可以比照上述情况进行对照。但打字、复印、律师等费用暂时还是需要您自己承担。如果您找律师了,上述问题完全可以咨询您的律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鹤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