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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户口在小二处,97年去世,该房13年以使用权房动迁。现争议房在87年买下农民私房后于93年动迁,当时户口母子二人(现大儿三人加母亲共四人)按置对象为母子二人,产权人为母亲一人,目前真正的产权证还在申办中。那么以故父亲能否作为夫妻一方的被继承人来继承?是否属于继承法中夫妻共有财产?望律师回复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以便说服兄弟亲友。谢谢了!

继承 2018-09-21 2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一方父母去世后分给一方的遗产,应算在夫妻共同财产内,这方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
    《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果遗嘱中说明了遗产归某方一方所有,那么这笔财产就属于这方个人财产,故在离婚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 夫妻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结婚后共同产生的共有财富,因此,在离婚时一般要把夫妻共同财产按平均比例的方法来分割夫妻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一方死亡,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当配偶一方死亡时,首先应确定出遗产的范围,然后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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