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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爷爷于六十年代就去世了,奶奶于1997年去世,我母亲兄妹三人,由于母亲的哥哥和姐姐早在70年代就进城工作了,并且户口也迁走了,因此我母亲一人留在农村侍奉老人,在1993年,由我母亲一人出钱,在我奶奶的宅基地上盖了三间房,但是没有房产证,宅基地是奶奶的名字。在奶奶去世后,1998年,我母亲又一人出钱翻盖了旧房,她的兄妹当时没有异议,房子盖好后就用我母亲的名字办了房产证。2009年,房屋拆迁,我母亲一人享受了拆迁款。她的兄妹提起诉讼,理由是继承遗产。请问:他们这样提起诉讼有法律依据吗?我们又该准备些什么呢?谢谢!

继承 2018-09-23 07: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继承问题上,亲兄妹是第二继承人,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妹享有继承权
  • 对于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关于遗产起诉的管辖权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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