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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一下本人的家庭组成成员:爷爷(健在)、奶奶(健在)、妈妈(健在)、姑姑(已出嫁)、姐姐(已出嫁)、爸爸(出世)及本人(性别男)。(另外:还有两个叔叔早年已经去世,均没有配偶及后代)。本人爸爸由于早年意外身亡了。现我家留下几处房产(包括房产所含的地皮),由于当时爸爸健在的时候,部分房产、地产的名字均是写爷爷的名字(说明:这部分房产、地产基本都是爸爸出钱建造及购买的)。由于爸爸的突然意外身亡,如今的房产、地产依然是爷爷的名字。由于部分房产与地产历史的原因,造成现时无法过户(即改为本人名字)或者如真的办理过户手续非常的繁琐与复杂。另外说明一下本人的姑姑,由于其经营企业长年亏损,据说欠下大笔款项。爷爷早前已经私下给了她一笔款项。鉴于如此,我现在比较担心的事情是:爷爷现时身体不好,如果突然倒下,那时家里的房产、地产就难分你我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我作为孙子,均不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项列。因此如果爷爷真的突然倒下,而姑姑回来分割爷爷家产的话,本人处于法律上劣势位置。现时爷爷还健在,意志还算清晰(前些时间患有抑郁症,在服药中,主要原因都是姑姑的外债令其受刺激)。我现时的想法是:由爷爷通过律师立遗嘱,明确家产(房产、地产)的继承人。本人存在几点疑问:第一:立该遗嘱应该要注意的什么事项?第二:是否可以其本人(即我爷爷)单独通过律师立遗嘱,还是需要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兄妹等等陪同下通过律师立遗嘱呢?第三:通过律师立遗嘱之后,是否应该通过公证处公正更具法律效应呢?第四:遗嘱通过公证处公正,是否需要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兄妹等等陪同下进行呢?第五:通过律师或者公证处立遗嘱,是否需要提供其本人拥有的房产及地产之类的证明及证书呢?还是单独通过立遗嘱,注明其本人拥有的房产及地产由XXX继承,就可以了?(由于部分地产属于村集体分配和部分超建房产(至今证件还在补办手续中),因此该部分没有证书之类的,因此本人是担心这方面。如果不用全部出具证明,那就更好了。)第六:由于爷爷现在患有抑郁症(治疗服药中),但是意识是清晰的,现时本人通过上述的方法继承爷爷的家产是否最好的办法吗?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请诸位法律精英给予指点,谢谢

继承 2018-09-23 0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是由一个人继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父母的房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分。但是父母的遗嘱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分割,另一方没有财产权益。
    婚后继承的房产,如果以后离婚,离婚后是否要分给对方一半,要看得到住房是依照遗嘱指定个人继承,还是无遗嘱办理的继承。 如果是凭遗嘱指定个人继承得到的住房,就属于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时候该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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