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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一下本人的家庭组成成员:爷爷(健在)、奶奶(健在)、妈妈(健在)、姑姑(已出嫁)、姐姐(已出嫁)、爸爸(出世)及本人(性别男)。

本人爸爸由于早年意外身亡了。现我家留下几处房产(包括房产所含的地皮),由于当时爸爸健在的时候,部分房产、地产的名字均是写爷爷的名字(说明:这部分房产、地产基本都是爸爸出钱建造及购买的)。由于爸爸的突然意外身亡,如今的房产、地产依然是爷爷的名字。

由于部分房产与地产历史的原因,造成现时无法过户(即改为本人名字)或者如真的办理过户手续非常的繁琐与复杂。另外说明一下本人的姑姑,由于其经营企业长年亏损,据说欠下大笔款项。爷爷早前已经私下给了她一笔款项。

鉴于如此,我现在比较担心的事情是:爷爷现时身体不好,如果突然倒下,那时家里的房产、地产就难分你我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我作为孙子,均不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项列。因此如果爷爷真的突然倒下,而姑姑回来分割爷爷家产的话,本人处于法律上劣势位置。

现时爷爷还健在,意志还算清晰(前些时间患有抑郁症,在服药中,主要原因都是姑姑的外债令其受刺激)。我现时的想法是:由爷爷通过律师立遗嘱,明确家产(房产、地产)的继承人。

本人存在几点疑问:

第一:立该遗嘱应该要注意的什么事项?

第二:是否可以其本人(即我爷爷)单独通过律师立遗嘱,还是需要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兄妹等等陪同下通过律师立遗嘱呢?

第三:通过律师立遗嘱之后,是否应该通过公证处公正更具法律效应呢?

第四:遗嘱通过公证处公正,是否需要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兄妹等等陪同下进行呢?

第五:通过律师或者公证处立遗嘱,是否需要提供其本人拥有的房产及地产之类的证明及证书呢?还是单独通过立遗嘱,注明其本人拥有的房产及地产由XXX继承,就可以了?(由于部分地产属于村集体分配和部分超建房产(至今证件还在补办手续中),因此该部分没有证书之类的,因此本人是担心这方面。如果不用全部出具证明,那就更好了。)

第六:由于爷爷现在患有抑郁症(治疗服药中),但是意识是清晰的,现时是否适合立遗嘱的时候呢?现时的情况立遗嘱是否一定需要通过医生出具其本人意识正常之类的证明吗?

本人通过上述的方法继承爷爷的家产是否最好的办法吗?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请诸位法律精英给予指点,谢谢您们!祝诸位老师身体健康!!!还是需要其本人及配偶、是否应该通过公证处公正更具法律效应呢?是否适合立遗嘱的时候呢?

继承 2019-05-12 13: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
    如何确认这多份遗嘱的效力?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并相互补充,则各自都有法律效力; 2 、如果内容存在冲突,那么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 )、公证遗嘱优先原则。
    即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 )、后遗嘱优先原则。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是由一个人继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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