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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有一平房,在找后老伴前去公正处公正给了我们,但不长时间瞒着我哥俩去公证处越过公证书又把名字改成了我妹名,我们一问他说房子到啥时都是你们仨的。再后来平房动迁变成楼房,我们哥仨分了一半我爸自己住70平方,再后来我爸天天闹着要把自己住的70平还改成他自己的名我们不同意,最后结果弟妹妥协签了一份协议,内容如下,协 议经商榷、协议如下: 一 xxxm妹将名下房产一处赠予xxx父亲并过户到xxx父亲名下。二 房屋过户到xxx父亲名下后,xxx长子自动放弃继承权,一次性退回xxx长子投入装修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三 钱款退回后,xxx长子放弃继承权。xxx弟xxx妹为此房合法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四 xxx长子放弃继承权后,xxx父亲因医疗等产生的费用由xxx弟、xxx妹负责。五 房屋更名后,xxx父亲未经xxx弟 xxx妹、同意不得擅自更名、转卖。六 此房为xxx父亲婚前财产(儿女赠予) 此协议一式五份,自签署之日生效 协议人:xxx长子,弟,妹 证明人:xxx叔叔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说明;我妹将房产又赠与给我爸并说过户,房子始终就是我爸住着的,将我,长子,投入的装修款退回,当时就退了,我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以后涉及我爸的一切费用有弟妹负责,我只出力,我弟代我妹在协议上签的字,在我们签完协议的五月我爸病故。处理后事当时我拿五千多,我弟拿三千多我妹拿几十,后来在我爸的遗物中找到了不到一万将我们拿的钱反了回来。问题;1通过学习继承法49条知道放弃继承应该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表示才有效,协议是在我爸活着时签的,2我弟妹也没有拿一分钱也没执行协议我认为除了我放弃一条哪条也没执行而且他俩还决定我爸单位的20个月工资谁也不给用于买墓地,这也没兑现协议第四条。第2条也有过户后才放弃一条。3这期间我找过她俩躲我不谈,后来我听说他俩把房子卖了钱分了房照开发商还没办,请问律师这份协议能否认定为无效协议,房子卖了房照没变能否算继承法第50条遗产处理后不予承认这一条。我能否起诉,这些问题很复杂,我们签的协议还有一个多月就到两年了,我很想弄明白,请哪位律师帮帮我。多谢

继承 2018-09-23 11: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遗产的财产分割,规定是:
      如果得到遗产时候是依据遗嘱指定的个人继承,这遗产就属于继承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时该财产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如果继承人得到该遗产不是依照遗嘱办理的个人单独继承,该财产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离异时候需要离异双方平分该财产。
  •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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