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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丙以房产抵押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经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请问到期不还款,是否可以凭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丙的房产

抵押担保 2018-09-23 1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借款合同不是必须要去公证的。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而且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借款合同必须要公证,是否公证都不会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后,是否进行公证,是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来决定的。
  • 依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此案中,既然主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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