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别人借我10万元,依房产抵押,2013年1月15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我取得他项权利证,抵押期限半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与我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到2015年1月15日,借款时间2年,他项权证未办理续展。现在借款人想要继续签订借款展期合同6个月,他项权证是否有效,如不还款,法律是否认可他项权证?谢谢依房产抵押,2013年1月15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人与我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如不还款,是否认可他项权证?

房产纠纷 2019-06-16 21: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约定和抵押登记机关设定的抵押期限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房产抵押到期后,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您的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已到,您的抵押合同自然解除。
    房产属于不动产,不能质押。 如果需往后延期抵押期限,可能您的主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才有续签抵押合同的必要。

  • 1、如果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登记期限低于主合同债务履行的期间,依法该抵押期限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不论是哪种情况,抵押权人都会实现抵押权,你想拿回房产证的机会渺茫。当然借款人还款就另当别论了。
    3、如果抵押权人实现了抵押权,你还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4、你现在应该做的就是拿着你的全部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可能在合同上是否能找点机会。另外最主要的就是你要查找借款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权、债权等。以备将来需要。
  • 对于“房产抵押有期限吗”这个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云浮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