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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甲乙丙三人的名字,其中甲乙是兄弟,丙是甲的女儿,现甲死亡,乙称虽然房产证上是甲乙丙三人的名字,但该房是其与甲的父亲(已故)投资建造(为此乙可找到几个人来证实),因此原来房子本就应该是其与甲二人均分,因此主张其与丙平分该房产,但丙不同意认为房产证上是几人的名字就是几人共有该房产,对甲在该房产证上的份额应由其继承,请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谢谢。

继承 2018-09-23 23: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分割房产的份额。
    (一)死亡时个人财产及其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
    (二)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三)遗产第一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四)建议法定继承人可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的,一般均分,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方式: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如果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
    (六)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 《分家析产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该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虽无当事人亲笔签字且未经公证,但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并由人民政府颁证予以确认。
    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老院”的确权有异议,应向县级政府申请变更;在政府未变更确权之前,其他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三、《房屋所有权证》是当事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依据。为此,你现在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无须另行主张。
    四、你母亲现住该房屋,只是依据协议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并未取得所有权。你母亲如要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应申请政府撤销你的所有权证,并重新确权在自己名下。但要具备你违反政策拥有多处住房且她本人应拥有该房产的有效证据。
    五、如果你大哥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该房屋已确权在你名下,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
    六、你母亲和你兄弟、姊妹五人均是你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但你父亲病故已超过二十年,超过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如调解不成,法院将判决驳回请求人诉讼请求。此复  闫律师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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