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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早年与前夫在老家收养一子并生育一女儿。冯某与前夫(已故)离婚后到某市与谈某结婚,未生育子女。遂将养子的两个儿子甲与乙先后接到身边抚养并帮其各自成家立业。冯某与乙共同生活期间,拿出多年积蓄4万余元委托乙购买住房一套,乙在办理购房事宜过程中以其个人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并以乙个人名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乙出资4千元)。房屋购得后,冯某夫妇与乙商定,由乙负责冯某夫妇的生养死葬,其二老过世后,该房屋由乙继承享有。因原告与乙夫妇不睦,经冯某夫妇与甲、乙夫妇共同商定,由甲负责冯某夫妇的生养死葬,冯某二老过世后,该房屋由甲夫妇继承享有,尔后,在冯某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乙与甲签订公证协议,由乙无偿将该房屋赠与给甲(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冯某丈夫去世年,甲与乙在村委会干部及亲友的参加下签订协议(冯某不在场),协议规定:“甲给付乙现金12000元,爷爷(即冯某丈夫)由甲负责安葬,并由甲负责奶奶(即冯某)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该房屋由甲继承”。协议签订后,甲某负责安葬了爷爷(即冯某丈夫)。冯某与甲某夫妇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与甲夫妇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产生纠纷,冯某要求甲夫妇腾退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夫妇腾退房屋或返还其出资的购房款4万余元。基于本案上述事实,请教各位网友:本案案由应定为赠与(附义务)纠纷、遗赠纠纷还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冯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应如何处理?

继承 2018-09-24 01: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亲和哥哥自愿放弃继承权,那在公证部门现场签字时,他们需明确表示放弃。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不论何种遗嘱都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
    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
    各地对上述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精简或不同要求!并基本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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