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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院判的离婚,请问我提取住房公积金要离婚证明吗

离婚 2018-09-24 0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予的财产;
    5、其他财产。
    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对现行婚姻法十七条中的“其他财产”的进行了解释,包括
    1、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
    2;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公积金已经明确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住房公积金因其特有的属性,尤其是其不以现金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时的限制,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在实践的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这些费用,有些并不是当事人随时随地就能够拿到,而是必须得等到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动用,所以该解释采用了“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表述,以求更好、更明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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