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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生产香梨包纸箱的,2007年被告多次从我公司提走纸箱,有4张欠条,二张出库单,均未付款。2008年我们起诉了三张欠条,总计27000元。(其余一张当时没找到,现在找到了)被告认可其中一张,并拿出了我方出据的收据,另外二张被告不认可,我们委托法院在乌鲁木齐一家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其结果是被告字迹,再开庭时被告不认可并要求再次鉴定,因为我们当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是被告写的,在哪鉴定我们都不怕,我方请的律师又没有进行直接的阻止,于是被告又委托法院在乌鲁木齐另一家鉴定机构重新做了鉴定,结果相反不是被告行迹。再次开庭,法官的言词让我们觉得我们是不利的,于是我们采取了撤诉,想找到更多的证据再做打算。后来我又咨询了几位律师,也没问出个道道。因为所欠金额加上后来找到的欠条也就不到4万元。前期打官司已用去了将近1万元了,听说到内地鉴定也要1万元,我们很犹豫。二张结果相反的鉴定结果均出自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法官为什么认可后一张呢?难道没有别的办法,我们只能再拿出1万多元再到内地去鉴定吗?我也从网上看了鉴定机构如何判断笔迹真假,二个机构出了二份相反的结果。这让我们全家一年多来心情一直很忧郁,我该怎么办呢? 谢谢!

诉讼 2018-09-25 09: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欠款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建议你们到法院起诉解决。但若是刑事诈骗,则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受理。
    2 你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可以到他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及时起诉要他还钱。
  • 债务追讨起诉的,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有欠条起诉,应当到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到欠条发生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途径追讨债务:
    建议直接向借款人追讨,如果其拒不归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如果借款人已经明确表示将不归还或者推拖还款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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