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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一个朋友于2012年9月24日向他同学借款10万元,借条写明月息4.5%,在同年11月汇去9000元.后因无力归还,现于2015年1月归还本金10万元.请问如果同学起诉,要求按月4.5%归还借款利息,法院能认定吗?1.当初借条是网上传过去的,2.上月在同学的威逼下,写下了4.5%的利息数字。这二次写下的数据有用吗?月息4.5%,(4500*27个月=121500,加本金100000,合计221500,已还9000,还欠212500.1月可归还本金100000,还欠112500),这个数字是高利贷,债权人 有理由起诉吗?是否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倍确定利息。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是多少?如果利息暂时无力偿还,延期利息怎么确定,利息会视作本金在利滚利吗?谢谢律师给予指点。

银行 2018-09-25 15: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可以与出借人协商分期偿还。
    2、有能力偿还或者有部分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偿还借款时,本金应当偿还,利息在国家限定利率标准(年利率24%)之内的,也应当偿还。超过限定利率标准的部分,不需要偿还。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您好!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约定,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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