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重庆沙区的。兄妹4个,上头两个同父异母。为免以后弟兄间扯皮,父亲打算把单位的房改房一套留给我。单位不允许该房出售给外单位人员,所以只办理了产权证无国土证。去沙区公证处准备做遗嘱公证。但是公证员一个说可以做。另一个公证员说老人过世后,其他兄弟姊妹扯皮不配合的话,公证处就不能出房产继承书,所以不给我做遗嘱公证。现在我想问:1只有产权证能通过赠与公证过户么?2遗嘱公证代表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什么非要其他继承人同意?不同意就不能立遗嘱么?如果其他继承人都同意,我还做什么遗嘱公证呢,直接写协议也有效吧。我爸爸的房子要留给我继承,我现在该怎么做??

继承 2018-09-26 0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
    如何确认这多份遗嘱的效力?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并相互补充,则各自都有法律效力; 2 、如果内容存在冲突,那么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 )、公证遗嘱优先原则。
    即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 )、后遗嘱优先原则。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
    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  但从法律效力层次上说,该通知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力极低。假如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通知判决“不予过户登记”的合法性。
    况且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是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转移时“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书遗嘱在内)遗嘱形式的效力。
  • 依据法定继承办理房产公证,具体需要:
    (1)法定继承人证明。需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内容主要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相关情况。
    (2)如法定继承人大于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之一,需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
    在办理完遗产继承公正之后,继承人即可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程序。所需提交的资料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窗口领取)、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件。
    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有:
    (1)在房屋产权方面,如果房屋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他特殊类型,还需要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办理房产继承需继承人亲自办理,如无法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公证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如继承人为未成年人,则需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3)经过法院判决的继承人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