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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学校担任外聘教师. 2008年4月16号开始在校工作 至 2008年8月16号为实习期 4个月实习期.每月领200元生活补贴..于2008年8月16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到2009年8月15号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再签完以后并没有拿到手.在合同到期后,然后继续在该校工作,但并没有接到通知,要续签合同. 和终止合同通知.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为该校工作. 该校于2010年7月14日因工作人员太多,需要裁员,提出终止我的合同.在工作中,2009年1月1日开始帮我买各类保险,2009年1月1日前的工作时间未帮买失业医疗等保险.未帮买的保险钱以现金退回于我.在未签合同工作,在签定一年合同,实习超过两个月. 这是我查看劳动法了解但因对劳动法不熟悉,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有权利对该单位要求进行赔偿. 这种劳动问题,我可以去哪里要求解决和调查.

合同纠纷 2018-09-26 2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十七条解释相同。第
    (二)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在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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