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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6月至2010年3月在北京某公司担任通讯部市场总监职务,于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不在聘用我。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补偿我3个月的工资。但由于在我任期内,北京通讯市场部存在一笔欠款一年还未收回,公司认为我有领导责任,决定缓发我3月的工资和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主要当事人和其他领导都没有缓发工资,至多是按照工作失误予以扣发部分工资,不能因为不与我续聘就缓发我3月份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因此,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由于我在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间去上海分公司帮助工作3个月,其间北京公司搬家,造成我劳动合同遗失。目前我只保留了最近一个月的工资条。请问我原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适?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否需要聘用律师?费用大致是多少?万分感谢!

仲裁 2018-09-27 2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如果你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持相关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根据仲裁结果到法院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如果您是与老板个人建立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持身份证、起诉书、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材料到法院起诉解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单位的财产。
    如果单位的财产被拍卖、变卖,员工的工资应该予以优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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