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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广深**股份公司广州车辆段工作,自2001年到今天已经有八年了,合同都是两年一签,可是不是跟广深**签的,而是跟广州的一个叫南方**资源的第三方签的合同,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我们的待遇跟正式工差好远,有养老保险,没有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也只有正式工的一半,广深公司这样的用工形式是否合法?合同今天就到期了,现在要续签,合同内容还是一样跟前几年的待遇一样,现在我不同意续签,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该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望各位法律专家可以帮助我,本人万分感激!!! 问题补充:八年了,一分住房公积金都没有给,合同都是两年一签的,2001年刚来的时候是跟我们公司签的,后来几年都是跟那个什么南方**资源签的,我该如何是好,麻烦各位专家给出详细的指导意见!!谢谢了

劳动纠纷 2018-09-27 2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以下就是员工不同意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
    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劳动者在佣人单位没有续签或者自己因存在法定情形没有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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