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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9岁在学校上活动课时,和同学发生矛盾,在两人打斗中被同学摔倒,造成两颗牙齿断裂,当时任课老师亲眼目睹了整个过程,并没有制止,只是孩子受伤后看到孩子流血才带孩子洗了洗嘴,下课后通知了班主任,班主任问孩子有事吗,孩子说没事。等孩子回家后家长才发现孩子的牙已经断了。经医院诊断两颗恒牙断裂,一颗牙拔掉另一颗拔掉一半,治疗需要三年左右,满18岁以后还要装假牙。我们现在找到学校,学校说他们没有责任,责任在两个孩子。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而且对方家长也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只带孩子看了一次病就关机找不到人了。学校现在让我们自己先自费给孩子看病,我们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8-09-28 15: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有集中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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