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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情况很复杂,1999年参加工作,期间从私人企业变到独资,期间签过两次合同都没给我,2007年3月末第三次签了3年期合同共两份也没给我个人,但是2008年单位变成了德国独资企业,合同没有更改过,2009年6月公司爆炸后停产至今已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员了,2010年2月1日我交了无固定期合同申请表,现在也没回复,我2010年3月末合同到期了,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工作都10年多了,新旧劳动法有什么依据么?可否联系?有信箱,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30 1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如果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1、
    46、47条的规定,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其中,月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到目前为止,你至少可以获得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外,你还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单位不补缴的,可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的工作年限已经满15年,且已年满55岁,单位是不能依经济性裁员裁掉你的。其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裁员分为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支付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合法裁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并支付经济性补偿。非法裁员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的。
    合法裁员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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