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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广东省的,公司6月24日口头通知我说因公司原因要跟我解除劳动,6月26日公司出了书面通知给我,通知上说让我在7月23日前办交接手续。我是04年11月进这家公司的,2008年3月份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仍在合同期内,是公司说解除劳动合同。因本人2008年10月请了3个月产假,10月份生了一个小孩,我跟公司说他们违反了劳动法。 本人上班一直上到7月8日,7月8日上午我去办交接手续。公司行政部说在6月27日发了内部邮件给我,说公司不跟我解除合同了。但行政部的人没有通知过我,所以我也不知道此事。因此在7月8日下午出了书面通知说公司不跟我解除合同了,要继续跟我履行合同原来的劳动合同。自从我接到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对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失,本人已不能在该公司工作了。我在7月9日上午把工作交接给我同事后就离开了公司。 现在我已申请劳动仲裁,等开庭。像这种公司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等我去交接工作时又说不解除合同的,公司这样单方撤回行吗?需不需要经过我的同意?那张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还有效?我是否有权保留解除合同及索赔的权利?我胜诉的几率有多大?希望你们回答,谢谢!

仲裁 2018-10-01 0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13]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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