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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私家企业签订2年劳动合同,刚进月底,老板有新的打算,想出一些让我不能接受强加条件,赶我走。我们协商不成,最后老板就哄我走,我说你将工资发给我,你出据解除我们之间劳动关系的字据,我立马走人,可他不肯出,让我写,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继承 2018-10-01 13: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里的劳动工资按照实际工资导入,以劳动者的正常上班的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比如当月病假或者不正常上班不纳入计算之内。
    劳动双方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者也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合法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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