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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保安,在某酒店上班,12年3月16号入职的。事情是这样的,保安一共两名,上班时间是晚上8点到早上8点,一班一个人,两个保安轮流上班,相当于上半个月休息半个月,但现在公司要求我们两个保安从下个月起,两个保安一起上班,上六天休息1天,时间是0:00点到早上8:00点,待遇没变。我想咨询的问题就是,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是符合劳动法?不可能公司想让我怎么上班就怎么上班吧?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入职1个多月了也没有签什么劳动合同,现在我向公司提交辞职,按劳动法来说递交辞职书后,是不是有时间限定才能离职的?最长多久?请尽快回复。。万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0-02 04: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工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考勤卡、工作证等;
      
    3、社保缴纳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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