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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事想咨询您:我以前的公司现在注销了,因货款回收的问题要保留到12月份,现在公司名称和地址从9月1日起都变更了.我不想到新公司上班,想让公司补偿.可以吗?1)当时再公司注销前,要求每个员工和公司签了一份协议:说是到8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要和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要旧公司经济补偿.当时我旧公司的合同没有到期,所以就签了协议.2)旧公司从6月15日起就 搬到新地址办公司了.3)现在我的工作内容也做了调整,已前工作主要是和日语相关的业务,现在公司也没有日本人了.日语也很少用了.4)我在8月底口头和公司总经理说了,也谈了,我不和新公司签合同.当时他们说没有人接替我的工作.所以在新公司也做了一个月了.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得到补偿吗?如果有经济补偿,而公司不给的话,您可否给与我法律支援. 期待着您的回复.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2 13: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保证双方各一份,也即是最少要两份,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 劳动合同变更注意事项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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