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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2014年7月28日开始休产假至今,在本人哺乳期间单位都只按本地最低基本工资发放与本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本人多次向本单位劳资员询问都未得到合理的待遇。最后在市局人力资源部的有关领导介入下,责成本单位领导及劳资员尽快改正错误,本单位领导才口头承诺在下个月按本单位员工的平均绩效工资再打八折将两个月少发的绩效工资一次性补偿给本人。现在本人决定向本单位提出:由于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第二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请单位与本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请问本人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本单位吗?如果单位不接受本人提出的解除和终止单位与本人的劳动合同的原因的话,下一步本人应该怎样呢?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2 13: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基本工资由每个省市根据本身实际情况制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基本工资水平
  •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有: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1、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2、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 可以得到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按照你的说法,可定连续签订2次以上了,那现在跟公司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这样,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每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赔偿。至于98年到05年期间,因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不能适用新劳动法,需要看当时的规定,另外也需要有证据证明你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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