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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2007年9月3日应聘入职北京某家具公司。公司当时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只发工资,没有上社保。直至2009年7月,公司让签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只让个人填写基本信息,并在最后边签字,其它地方空白),说签了后给上社保。2010年8月3日,公司通知我离职,并只补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并拒不提供《辞退通知》及2009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有一下几个问题:1、按《劳动法》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我与公司2009年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合同是否有效?2、我可否依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申请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3、是否可以申请公司补缴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的社保?4、如果2009年所签的合同有效,那我2010年7月后的劳动关系该怎么算?5、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上诉申请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纠纷 2018-10-02 15: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首先要认真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1)劳动者身份的审查:
    (2)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
    (3)审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还存有劳动关系:
    (4)查验劳动者身体健康证明:
    二、双方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详细解答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让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设计好的《告知书》,并妥善保存。同时,听取劳动者相对应的告之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让录用员工签字确认。
    三、签署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提前一天时间交给劳动者看阅。对于双方要协商的情况,有一定的时间进行沟通,达到有效沟通,协商一致的目的。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必须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当面签字。一般先让劳动者签字,再用人单位法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统一盖章。盖章要做到最后有盖章,每页还有骑缝章。这样确保书面合同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防被篡改。最后将两份劳动合同,一份交给劳动者保管,并有劳动者领取的签收凭单;另一份用人单位保存并及时归档。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在正式入职报到后的一周时间内完成。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到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基本告一段落。将进入办理入职手续阶段。
  •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
    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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