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2007年9月3日应聘入职北京某家具公司。公司当时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只发工资,没有上社保。直至2009年7月,公司让签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只让个人填写基本信息,并在最后边签字,其它地方空白),说签了后给上社保。2010年8月3日,公司通知我离职,并只补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并拒不提供《辞退通知》及2009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有一下几个问题:1、按《劳动法》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我与公司2009年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合同是否有效?2、我可否依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申请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3、是否可以申请公司补缴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的社保?4、如果2009年所签的合同有效,那我2010年7月后的劳动关系该怎么算?5、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上诉申请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纠纷
2018-10-0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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