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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专员李某2008年5月份与公司合同到期,正巧在孕期,由于人事是她本人管,因此,她并没有给自己签新合同,2008年8月7日她休产假,公司临时有人员接替她的工作,2008年12月底,她本人经过生育部门报销后将单子留给公司,并让财务将所报销的6000多元一齐打入其个人账户。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公司给她的工资都是每月900元。产前她的基本工资900,加上岗位和绩效工资、交通、通讯、误餐所有补贴每月应得工资2050元,公司为她社保所交基数是按照当地最低的申报基数所交。公司考虑到她在哺乳期,因此2009年7月和她本人补签了新合同,时间为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7日。合同解除后,公司将产假4个月发给3600元扣回,并且按照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合同解除前12月的工资平均值补偿了她两个月工资,对于这一系列的做法,请问公司如果和这位员工对薄公堂,公司哪些地方做法不妥呢?

劳动纠纷 2018-10-02 14: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
    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是不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满。因此,是不能解聘你的。
    如果单位一意孤行=解聘你。那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

  • 1、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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