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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向各位请教一个有关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问题,假设我是2010年1月1日,入职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于2010年3月1日过了试用期,如果由于公司业绩等问题,公司在2010年8月2日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1)8月2日当天通知我,于是立刻就要求我离职。这样公司需要如何赔偿。2)8月2日口头式通知我,3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即9月1日解除。这样又如何赔偿我。这里先说明,公司只是想赔偿我,没有想继续留用的意思。所以我这里也只是赔偿问题。我个人认为:第一种情况,公司应该赔偿我 3个月的薪水,第二种情况是2个月的薪水。不知道对不对。我上面举例的2中赔偿,我认为是有区别的,因为第二个是公司提前30天通知了我,然后30天后,又陪给我2个月的薪水 即 N+1(当然当月工资不算在内),而第一个是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结果是配给我3个月薪水 即N+2(当然当月工资不算在内)。但是我不知道这两种赔偿是不是这样理赔。有些律师说2种情况都是N+1的薪水,不知道这两种情况到底如何赔偿。

劳动纠纷 2018-10-02 15: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
    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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