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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今年59岁,是安徽**市**镇非职工居民,2011年8月18日我母亲应聘到自家附近的一大型浴都从事后厨岗位工作,工作具体内容为负责内部员工工作餐的菜品切配事务,上班时间本来是白天,后因夜班人手不够,部门管理人将其调入夜班,工作时间为晚上的22:00到次日凌晨8:00,工作内容改变为循环往返于大厅和后厨检查浴都提供给顾客自助用餐区的菜盆菜量并把空盆回撤回至后厨工作,因夜班时间较长我母亲感到体力不支,多次口头向部门管理人提出辞职或调回原白班岗位,均被部门管理人以“和单位签了合同‘的约束范围遭拒绝,在连续上了37天夜班时,我母亲工作时不慎摔倒,经本地人民医院诊治为,腰椎体L1压塑性骨折,C12半脱位,坐骨撕裂性骨折,骨质疏松,医药费单位已经付清(讨要过程非常艰难),后再赔偿上单位一再敷衍,经我们家属再三要求出示我母亲签的合同时,给了我们一份劳动合,模仿我母亲母亲签名正规劳动合同(母亲说当签的有肯定不是这份,签好单位也没有给员工一份,她们单位年纪大的手上都没有给过合同),我们可不可以拿着这份不是自己签的合同去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到那些赔偿?请关爱一下弱势群体,给予帮助和指点,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2 14: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无具体规定。新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约定即可,均不违法。
      双方签订2次固定期限后,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续签。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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