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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终端连锁品牌任店长一职,仍在试用期内。公司也是新成立的,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还有很多规定都不明确。本月7号,店内一员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随即我有报告上级情况,上级表示让我自己处理这事,尽快请人就是了。10日晚,辞职员工表示由于私人问题未来几天实在是不能上班了,本人很理解她的处境,批准她先休假几天,我尽快请人就行了,然后就安排其他同事帮她顶班。但13日公司针对这一事对本人作出了批评,理由是擅自批准员工离职,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讨报告。即日本人便上交了书面报告,公司表示会人性化处理这事。公司原定发工资日期是15日,因而公司表示必学要先处理这事才发工资,一直到19日,公司处理方案出来了,对本人的处理是罚款600元并降职为店员(本人3月份工资为1930元)。本人对公司的处罚不满,所以不愿意签罚单,公司则表示如果不签罚单,3月份的工资就不给本人支付。随即,本人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20日,本人跟公司做好了全部的工作交接,包括资金和货品。本人提出要求公司先支付3月份工资,但公司则不愿意支付,除非我愿意签罚单。最后,我3月份的工资一分没领就离开了公司。21日公司向店铺所在商场发出通告,表示由于本人严重犯错,已经对本人作出了开除处理。由于本行业名声非常的重要,而且窄而集中,这样的通告使本人的声誉严重受损。在此,本人想咨询法律界权威们,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吗?我有理由去追讨自己的合法利益吗?请指教。

劳动纠纷 2018-10-02 15: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时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扣除工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辞职工作交接没完成,只要劳动者辞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 正当开除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的,属于正当开除范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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