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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想请教您关于公司加班与调休中的几个问题。公司是广州的,在北京的办事处,但并未在北京注册。我们是在北京这边招聘的。公司现在以可以调休的方式进行加班,每天要求加班从19:00-22:00或者更晚(一般可视为如果能完成工作,可以随时下班,但工作一般是要长时间加班的),工作按工作量是有提成的,但现实情况是调休基本上不现实,现在特想请问一下几个问题:1、加班费和提成有关联吗?也就是说我是不是两个都可以拿。2、合同上说加班时限不固定,因工作情形作加班安排,但是以调休作为补偿,对于不能补偿的部分是不是应该拿到加班费。如何判定哪些是不能补偿的。3、对于是广州的公司是否可以在北京申请仲裁。4、对于公司北京办事部门都处于这种情况,应该以什么方式进行解决更好。5、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先给付加班费,对于以后需要请假的,以请假方式解决?

劳动纠纷 2018-10-03 14: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仅限于以下六中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具体金额与你的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等有关。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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