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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揭阳市地区买房的,此套房为本人的第一套房,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的买房协议,于2009年12月09日办的按揭,于2010年7月份才交付使用。由于当时开民商做促销,于是把首付降低至一成,我只需交纳一成的首付房款,当时我缴纳了1.3万元的房产证办理费用。2011年12月份,开发商要求我要另外缴纳8千多元的房屋营业税,我感到很迷茫,不知缴这钱是否合理,开发商一天一个电话催我,不知怎么办,请求您的帮忙。当时购房的协议具体如下:买方:某某购买某某家园XX号房产,实际成交价为274646元。因促销活动首付为28888元。为了按揭款能达到240000元,所以必须将房款改为343000元,首付为103000元。办证费用按343000元计算,预收办证费用13000元。(注:包括首付在内总共缴纳了34646元,因此按揭数额等于274646-34646=240000元。我与开发商之间并没有其它任何关于营业税或房产税办理问题的协议)请问:开发商说需缴纳多增出的房价的营业税,也就是343000元-274646元=68354元。总共8千多元,这些钱是否应该由我来负担,这样子购房需要缴纳营业税吗?有没有法律的依据呢?

房产纠纷 2018-10-03 18: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婚前各一套是否缴纳房产税?  
    一、婚前各一套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二、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1、房价、地价分别评定的,房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地产税以标准地价为计税依据。  
    2、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以标准房地合并价为计税依据。  
    3、标准房地价不易取得的,以标准房地租价为计税依据。  
    4、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租房,可以实际价格为计税依据。
  •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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