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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和我老公在一家沙发厂里打工时老板因当时厂里效益不怎么好所以就把工资拖了好几个月没发,而我们跟老板的关系是有点亲戚的,所以没好意思要,现在他厂也倒闭了,人也跑了,工资差不多有两万五左右,而我们也因为是亲戚关系所以没好去劳动局投诉他,前几天我发现他以前使用的支付宝帐号里还有6000多元钱,我想试试这笔钱能否转出来,所以充了30元话费,结果是能用,当我准备转让这笔钱时他那边已经改密码了我想问问我这行为属于维法吗我之前在他厂里是做全面管理的,所以他很多帐号密码我都知道还有,所有供应商送来材来时都是我签的字,也一律是欠账,这个也是老板的意思,请问现在老板跑了,他们这些供应商联合起来告他,跟我有没有关系?加起来金额差不多30多万

合同纠纷 2018-10-04 0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是该公司员工属于内部欠款,直接找破产清算组即可拿回钱,如果是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则属于外部债务,要抓紧时间去法院破产清算组登记债权,至于想百分百拿回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公司都是资不抵债才进入破产的,如果那个公司被收购,债务也必须随之转移到,你就要赶快去找收购公司的公司主张你的债权了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无故炒人的,要支付双倍的经常补偿金;拖欠工资的,可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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