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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做了六年,公司突然要解散,想咨询一下公司是不是应该补偿遣散费给我们员工呢,具体的补偿有没有一个标准呢

劳动纠纷 2018-10-07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单位遣散员工应当依照如下规定支付费用。
    1.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补偿是指单位没有违法或者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自行约定进行的弥补性补偿,而赔偿是指单位有违法或者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惩罚性赔偿。
    2.是否提前通知或者是否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两码事,分别计算。
    3.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实际工龄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计算)。代通知金按照上个月应发工资计算。
    4.单位准备解散,应当提前30天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并出台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方案。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上就是公司遣散员工赔偿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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