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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在弟媳不知情经同事介绍与人签订转让协议,将双职工副利房转让,(当时房子没有地基首付5万,转让费1,5万元。)并在二年三次全额交淸房款。弟媳在1年半前知道后,讲集资房有规定不能转让,打电话给同事让归还房子,要退1,5万元,全款及利息,同事迟迟不与弟媳勾通,和弟弟多次争吵,讲:若要房,要按总全款的一倍陪偿违约金,请问?弟弟所签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望您给予帮助。

离婚 2018-10-08 0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转让纠纷的解决办法:
    1、房产转让纠纷解决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平解决,双方都要履行买卖合同之内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纠纷的时候,根据合同内的处理意见解决就可以。例如延期交房,按照违约的时间赔偿买主,在有限的时间之内将房屋交付。
    2、双方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或是合同内没有解决办法的情况,就要上诉法院进行解决。但是法院受理案件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需要达到要求以后才可以上诉法院,经过法院裁定以后,法院会强制执行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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