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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将房子卖给我,我付给她款,她把房产证给我。没有办理过户。现在她反悔,将给我的房产证登报作废。重新补办了新房产证。而补办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证遗失。而房产证并没有丢失,在我手里。她以欺骗房管局的手段补办房产证是否合法?法律能否制裁房管局?

房产纠纷 2018-10-08 0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产权可以通过抵押取得,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通过这种方式而取得产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三,应当注意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性;第四,如果抵押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应根据抵押合同的有关约下,办理有关手续。
  • 房屋买卖首先应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次要办理过户,然后才能拿到房产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持所有权利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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